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抗辩权者,妨碍相对人行使其权利之对抗权也。 [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以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2]双务合同履行
[16] 参见刘凯湘:《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页。 [17] 事实上,先履行义务一方此时已经陷入违约。因此,如果后履行义务一方真实地存在履约能力明显降低的风险因素,先履行义务一方能够行使抗辩权,但未以明示的方式适当地行使该权利,事实上就等于其没有行使该权利,而不能在自己陷入违约的情况下事后提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张。 [18] 所谓“适当担保”,是指在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担保人能够承担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至于担保的方式可不受限制。不过,是否提供担保,是后履行一方的权利而非义务,是否提供担保由后履行一方自主决定。 [19]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0] 例如,合同约定3月1日付款,款到后5天内交货,买受人在3月1日届至后一直未付款,则出卖人可以拒绝交货,待3月6日届至后仍可拒绝交货,且无需以明示的方式通知债务人。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