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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法理解析(4)

时间:2012-03-01 15:10来源: 作者: 点击:
情势变更原则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处理情势变更问题的重要原则。它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体现,因而它也是关系合同效力的一项重要原则。学者梁慧星指出: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
情势变更原则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处理情势变更问题的重要原则。它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体现,因而它也是关系合同效力的一项重要原则。学者梁慧星指出: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

  但笔者认为,以往的民事立法之所以没有明文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因为我国的商品经济还处于初始阶段,发展相对平衡,大的情势变更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还未显露。而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时期,社会转型期的不稳定因素比较多,加之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交易环境的不可预见性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由于当事人认识上的主观局限和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环境意外地变异,使得合同的履行结果与当事人的初衷大异其趣,并使双方的利益发生不正常的倾斜;另一方面,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也会发生抵触。国家价格政策的调整,政府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对经济活动产生剧烈影响之情形时有发生。尤其我国已经加入WTO,国际间的贸易日益发达,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交易风险越来越大,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国内经济活动的展开。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运用、我国司法实践一度承认的一项制度,情势变更原则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经济生活中起着起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没有理由将它排斥在我国法律之外。

  第一,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有利于解决目前存在的难以解决的合同纠纷。当前三角债务拖欠依然困扰着企业,其中很多三角债务是由情势变更引起的,由于以往我们没有把情势变更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加以规定,使得债务人因情势变更而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审理和仲裁此类合同纠纷时,因法律无明文规定而难以处理。

  第二,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商品交换的内在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复杂的、长期的合同具有重大作用,需要在情势发生变更而造成履行不能或极端困难时,及时按情势变更原则调整或解除合同,以利于市场经济正常运转。

  (二)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不是不要确立,而是要找到适合我国特点的、具有可行性的方式。为此,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情势变更原则不能概括立法。情势变更原则源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上位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道德准则,对法律有限性的补充,很难以精确的法律语言加以量化,因而内涵和外延均有不确定性。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运用,情势变更原则也同样具有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我国应逐步引入判例法规则,承认遵循先例原则,从而使司法更具创造性。鉴于目前国情,应先由司法判例予以适用,待其类型化、成熟化之后,再由立法加以明确。

  2.防止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情势变更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合同“法锁”的解除,从而影响到经济交易的稳定,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作出相关规定,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情势变更原则以回避正常的商业风险,甚至获酬。同时,法官素质的整体偏低对该原则的适用构成威胁。“最好的办法是要求各地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10]

  3.防止情势变更原则对新兴风险行业的冲击。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面对的风险越来越多,因此一些抗风险行业应运而生,如信息咨询业、保险业、证券业和期货业等。在我国,这些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法律的严格规范以及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扶持。情势变更原则的引入很可能对这些行业产生负面影响。为此,在一段时期内,法律在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同时还需要限制其运用领域。

  4.需为情势变更原则提供经济基础和人文环境。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成熟及现代化,必将为情势变更原则的生根发芽提供较好的经济基础。中国法治的渐进发展及其现代化,必将导致一个权利社会的脱胎,这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人文环境。关键在于如何创造和保障这种经济基础和人文环境。

  七、构建我国情势变更制度体系的设想

  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情势变更的立法经验和范本,笔者拟对我国情势变更制度作一番设想。

  (一)立法

  1.基本原则:

  (1)《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6条。

  (关于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上位原则。)

  (2)《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民法通则》第115条。

  (增加关于补偿规则的规定。)

  2.特别法:主要包括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赠与合同等。

  (对一些长期性、连续性合同进行特别规定。)

  (二)判例法

  1.通过赋予情势变更案例以一定的法律效力,通过相对确定的规范实现对以往案例的适用。具体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如果依照合同法作出情势变更的判决,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1]

  2.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院内部会议及文件,对涉及情势变更原则的审判实践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加以总结和规定。

  (三)司法解释

  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能动性,通过对法条进行解释来完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况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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