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合同法 > 合同履行 > 履行职责 >

未及时告知导致对方受损,谁负责

时间:2012-03-01 15:15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陈某系龙虾养殖户,2008年5月份,陈某养殖的龙虾成熟后,便与上海的王某联系,让王某6月15日前来商谈龙虾收购事宜。6月10日,陈某养龙虾的鱼塘被附近的化工厂所排放的污水污染,造成所养龙虾全部死亡。事情
【案情】陈某系龙虾养殖户,2008年5月份,陈某养殖的龙虾成熟后,便与上海的王某联系,让王某6月15日前来商谈龙虾收购事宜。6月10日,陈某养龙虾的鱼塘被附近的化工厂所排放的污水污染,造成所养龙虾全部死亡。事情发生后,陈某忙于和化工厂交涉龙虾赔偿事宜,没有及时

  【案情】陈某系龙虾养殖户,2008年5月份,陈某养殖的龙虾成熟后,便与的王某联系,让王某6月15日前来商谈龙虾收购事宜。6月10日,陈某养龙虾的鱼塘被附近的化工厂所排放的污水污染,造成所养龙虾全部死亡。事情发生后,陈某忙于和化工厂交涉龙虾赔偿事宜,没有及时将此事通知王某。王某6月15日从上海赶到陈某家中才得知情况,于是王某要求陈某赔偿自己的旅差费1000元,陈某不同意,称这一切的损失应当由化工厂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王某的旅差费。

  【分岐】未及时告知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对方受损是否应承担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不应当承担王某的旅差费,根据《》规定,陈某不能履行卖龙虾的义务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应当承担王某的旅差费,因为陈某有缔约过失责任。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陈某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并未成立合同关系,不存在,但是在双方商谈龙虾买卖业务前,因陈某未尽到通知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王某造成损失,所以陈某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由陈某承担王某的旅差费。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吴雨洲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