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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S市大众贸易公司 被告:S市红星农场 (一)案情 原告、被告于9月5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向原告供应甲级皮棉1000担,每担220元,共计22万元;交货时间为该年11月中旬;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原告应向被告交付4万元定金。合同订立后,原告立即向
在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以后,曾与某纱厂订立了另一份购销甲级皮棉1000担的合同,如果违约则应向该纱厂支付违约金6万元。原告提出:如被告不履行合同,则不仅应赔偿其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且应当代其支付6万元的违约金。我认为,因为被告的违约而使原告不能向他人交付货物而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来说也是一种损失,这种损失也是因为被告的违约所造成的,原告可以将这6万元违约金作为违约造成的间接损失而要求被告赔偿,但不能要被告代其向某纱厂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毕竟原告与某纱厂之间的合同属于另外一个合同关系,被告与某纱厂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上的联系,当然无义务向其承担合同责任。不过,原告在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支付6万元违约金的损失以后,被告可以以该笔损失是其在订约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为由,提出抗辩。 原告向被告已交付4万元定金,可否根据定金罚则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我认为:被告预期违约行为已构成一种根本性违约,也就是说被告实施的并不是一种轻微违约,或者仅仅只表示不履行某种次要的义务,而是要单方面撕毁整个合同,不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在此情况下,原告可以依据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