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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抗辨权(2)

时间:2012-03-01 15:29来源: 作者: 点击:
租赁合同中的履行抗辨权 方学业律师 同村兄弟所在的公司双华公司与某木业公司因厂房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找到我出出主意。 案情大概如下: 双华公司与木业公司于2008年2月2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木
租赁合同中的履行抗辨权 方学业律师 同村兄弟所在的公司双华公司与某木业公司因厂房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找到我出出主意。 案情大概如下: 双华公司与木业公司于2008年2月2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木业公司同意将位于沿海开发区内木业公司的厂房、库房、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双华公司并没有违反《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五款的约定。双华公司之所以没有完全支付租金,是依法行使合同“先行履行抗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另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或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双华公司与贵公司于2008年2月2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合法,并且双华公司已依约于08年5月21日、09年5月21日均足额交清每年14万元租金。虽然《厂房租赁合同书》对贵公司履行方式不明确,但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承租人租赁合同的目的就是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贵公司却从08年12月份一直将一批化肥强行存放于已出租给双华公司的库房,严重影响双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利于双华公司实现合同目的,并无理拒绝双华公司的要求,贵公司没有将完整的仓库出租给双华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双华公司的目的,贵公司的行为是属于违约在先。双华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使“先行履行抗辨权”,拒绝向贵公司支付价款相当的租金,属于合法的抗辨事由。这并不属于违反《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五款的约定。

  所以,贵公司以《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三条第五款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也与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违背。

  据此,双华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若贵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双华公司有权提出反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厂房租赁合同书》第十一条,有权要求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双华公司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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