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14日,甲(男)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某保健食品店。乙(女)与甲因从事同一行业而相识。2005年12月2日乙与前夫离婚,并开始与甲同居。甲当时尚未与前妻离婚。与甲同居约一月后,乙知道甲尚未离婚,但仍与甲继续同居。甲于2007年8月7日与前妻离婚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采纳。谢谢! 代理人: 律 师 年 月 日 【审理结果】 二审期间,法院主持调解,甲考虑到毕竟与乙同居一场,最终一次性补偿乙1万元了结此案。 法律快车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