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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签协议,公断无需履行(2)

时间:2012-03-01 15:29来源: 作者: 点击: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14日,甲(男)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某保健食品店。乙(女)与甲因从事同一行业而相识。2005年12月2日乙与前夫离婚,并开始与甲同居。甲当时尚未与前妻离婚。与甲同居约一月后,乙知道甲尚未离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14日,甲(男)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某保健食品店。乙(女)与甲因从事同一行业而相识。2005年12月2日乙与前夫离婚,并开始与甲同居。甲当时尚未与前妻离婚。与甲同居约一月后,乙知道甲尚未离婚,但仍与甲继续同居。甲于2007年8月7日与前妻离婚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采纳。谢谢!

  代理人:  律 师

  年 月 日

  【审理结果】

  二审期间,法院主持调解,甲考虑到毕竟与乙同居一场,最终一次性补偿乙1万元了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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