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依照本法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
第69条:中止履行" width="416" height="306" src="/info/hetong/upimg/userup/1201/151639142295.jpg" />
当事人依照本法 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δ恢复履行能力并且δ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合同。 中止履行:指在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û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Υ约责任。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