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市造船厂 被告:某市汽车电机厂 (一)案情 原告、被告双方于某年7月1日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由原告提供设计图纸,委托被告制造YAl.5100(A)液压船台小车10辆,每辆造价3.5万元,共35万元。合同签订后20日内,由原告付7万元预付款,10月5日再支
根据《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按其违约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不能因对方违约而免除自己一方的责任。根据原告的违约行为,责令其承担违约责任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其违约是轻微的,不能成为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被告提出原告迟延交付第二笔预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被迫终止合同,已生产的2台小车,因原告已交7万元而由原告取回,这并不是要求解除合同,而只是提出变更合同。因为,被告并不希望完全解除合同,将其按原告提供的图纸所生产的2台小车留给自己,而是希望将这2台小车交给原告,其余8台小车的交付义务不再履行。也就是说,要将原来定做10台小车的合同变更为仅定做2台小车的合同。可见,被告只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使合同的内容部分发生变化,而不是消灭原合同关系,被告只希望将来不再履行,而不希望使合同解除,双方恢复到合同前的状态。然而,既然被告希望变更合同,依法律关于合同变更的程序,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变更达成协议,如不能协商一致,被告仍须按原合同履行其义务。当然,被告要求变更合同主要是由于原材料价格急剧上涨引起的,被告可以以原料价格上涨发生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合同,或以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双方的合同利益显失公平,而由法院根据案情具体裁量。不过,由于被告并未提出上述请求,因此,法院可不考虑这些问题。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