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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时间:2012-03-01 15:27来源: 作者: 点击:
按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至于该顺序
按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

按照《》第67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就适用而不成立。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要求,即违约了。《合同法》第67条仅规定了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漏掉了履行债务不符合法定的要求,应予补充。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在这里指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给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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