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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2)

时间:2012-03-01 15:27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 2005年11月18日,银河公司为其下属企业江西银河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购买电梯与日立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后银河公司又于2006年1月18日之前与日立公司下属单位日立江西分公司签订《电梯安装工程合同》一份
【案情】 2005年11月18日,银河公司为其下属企业江西银河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购买电梯与日立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后银河公司又于2006年1月18日之前与日立公司下属单位日立江西分公司签订《电梯安装工程合同》一份。《买卖合同》生效后,银河公司按约向日立公司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银河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日立公司未表示异议,可视为同意解除合同,因此,可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安装合同解除。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银河公司违约在先,日立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作者: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贾莉 陈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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