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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尽合理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有效(2)

时间:2012-03-01 16:28来源: 作者: 点击:
一、案情 2007年3月30日,原告王xx向被告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以下简称人xxx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特种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人xxx支公司为原告王xx签发保险单载明
一、案情 2007年3月30日,原告王xx向被告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以下简称人xxx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特种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人xxx支公司为原告王xx签发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王xx;厂牌型号ZLJ5401JQZ50D;发动机号为50

  综上,此判决是正确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翟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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