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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免责事由总是与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联系在一起的,它以既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由于免责事由的成立足以推翻根据责任构成要件所作出的责任成立的判断,所以,它实际上是对归责事由和责任构成要件适用的否定。如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一方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由一方承担财产责任,并使受害人获得一定的财产利益,如果当事人达成免责条款免除其未来的责任,则表明受害人已经事先自愿放弃了其财产利益,这种放弃也属于当事人私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律不应当对此作出干预。有人认为这一观点虽不无道理,但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因为通过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实际上是通过免责条款使一方享有了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侵害他人的财产的权利。⑦同时,如果当事人可以通过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由于故意的侵权行为常常同时有可能转化成犯罪,因此无异于免除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还要看到,允许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也是不道德的。正如彼得?斯坦所指出的:"侵权责任的基础是过失,这种理论起源于这样一种观念:侵权,顾名思义就是做错事,因此侵权诉讼中被告应当支付的损害赔偿,是一种对做了某种错事进行的惩罚。侵权责任是以道义责任为前提的。"⑧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即使对侵害财产的责任也是不道德的。 4、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第一、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设定免责条款,任何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但免责条款制定人应当提请对方注意这些免责条款。如果条款的制定人在中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现在应当承担的责任,则该条款是无效的。 第二、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加重对方的责任。所谓加重对方的责任,就是在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中,不公平、不合理地限制和免除了条款制作人责任,而同时给相对人强加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的责任。为了保护相对人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法律禁止条款制作人在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对相对人强加责任。 第三、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对《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的"主要权利"是根据合同的性质本身确定的。合同千差万别,其性质不同,当事人享有的主要权利不可能完全一样。认定主要权利不能仅仅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是什么,而应就合同本身的性质来考察。如果依据合同的性质能够确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则应以此确定当事人所享有的主要权利。 应当指出的是,免责条款能体现一定的经济合理性的前提是其内容本身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如果免责条款是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它则将成为如英国学者阿蒂亚所指出的"是一个非常共同的、令人讨厌的东西"⑨。尤其应该看到,中的免责条款常常是在经济实力存在着重大差别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制订者可能会凭借其经济实力或垄断地位而制订一些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不正当地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剥夺另一方在蒙受损害时应该得到的合理补偿;或者凭借其有利地位制订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立法和司法均加强了对免责条款尤其是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规范和控制,我国也不例外。 参考文献 ①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二卷468页 ②同上469页 ③Matti Kurkela:Comparative Report on Force Majeure in Westen Europe,ante p.42 ④参见韩世远:《免责条款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卷) ⑤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二卷482页 ⑥[美]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154页 ⑦[英]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14页 ⑧[美]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154页 ⑨[英]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14页 来自合同法栏目() 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点击咨询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