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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意见书(范例本)(2)

时间:2012-03-01 15:52来源: 作者: 点击: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例) 致:****公司 自:xx律师事务所 贵公司2008年8月26日所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已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例) 致:****公司 自:xx律师事务所 贵公司2008年8月26日所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已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得知:

  1、无论是部分工程分包,还是仅将劳务作业分包,对分包方资质上均有严格规定,因此应认真审查乙方的相关资质。如果确实出于成本考虑即使明确知道合作方无资质,也要求其必须挂靠一个由有资质的单位并提供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印章)来签订合同,可以将实际施工负责人在合同中指定为为本合同中的乙方项目负责人并全权负责乙方分包事物(必要时要求其所挂靠的有资质的单位为其出具有关其任职或权限证明由我方预先保存),以利用《合同法》中规定的表见代理来证明合同的有效和我方在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无过错。《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法律对施工单位对外分包的工程有限制性(包括工程范围和工程量);工程分包计划和分包协议也应履行一定的审查和同意程序。

  (三)安全生产方面风险规避不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因分包单位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单位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即使分包单位承担了主要责任,但这也只是双方之间内部追偿时的一种责任划分,对外则要始终承担连带责任。为了规避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风险,建议贵单位除在分包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及义务和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外,还应考虑交纳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具体操作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分包方自愿承担该部分保险费用而有我方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四)缺乏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在建设工程分包中分包方往往存在因条件所限无法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因此规定分包方缴付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可以促其履行约定义务。同时根据上述规定,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为了防止分包方因质量问题给总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保证对此损失能够及时得以弥补,建议贵公司在承包合同中增加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同时双方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保证金返还时间、方式、保证期间等。

  (五)监督分包方支付工人工资方面措施不力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因此我方作为总承包企业应首先审查分包方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以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尽职监督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具体操作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乙方自愿委托甲方按照乙方农民工人数和工资发放时间代为发放工资,所发工资款相应折抵工程款,所发工资总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或约定“乙方应定期如实向甲方报送核对无误后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

  (六)规定不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以上规定,为了很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为了明确双方当事人违约责任,为了保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挽回损失,建议贵公司在承包合同中列明双方违约的责任,同时也区别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方法。

  (七)缺乏图纸、双方代表的职责、进度计划、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工期提前、工程验收以及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

  五、本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贵公司送审合同需要作较大修改与完善,同时考虑到该合同原为濮阳市清丰县纸房乡豪大工程队拟定,为促成签约,我们特在遵循原行文格式的基础上为贵公司重新行文拟定(详见附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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