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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不履行受托义务的纠纷处理(2)

时间:2012-03-01 15:32来源: 作者: 点击:
受托人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委托合同纠纷裁判标准 (一)受托人不履行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时的裁判标准 《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
受托人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委托合同纠纷裁判标准 (一)受托人不履行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时的裁判标准 《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

   (五)受托人不履行向委托人转交财产的义务时的裁判标准

   《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据此规定,受托人有义务将处理委托事务时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此所谓财产,包括实物、金钱、财产权利等等。转交财产的,如果委托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依其约定。如果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转交财产的时间,那么委托人既可以根据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随时要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财产,也可以在委托事务终了时要求受托人履行转交财产的义务。受托人不履行转交财产的义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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