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东西被盗,物管是否承担责任

时间:2012-03-01 15:32来源: 作者: 点击:
市民被盗后,小区物管是否要负责赔偿损失?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得赔偿?小区业主被盗,一般是先报警后通知物管公司,与之协商善后事宜,业主往往会将财物被盗归咎保安失职,物管公司则强调没有失职也拒绝赔偿,最后只有
市民被盗后,小区物管是否要负责赔偿损失?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得赔偿?小区业主被盗,一般是先报警后通知物管公司,与之协商善后事宜,业主往往会将财物被盗归咎保安失职,物管公司则强调没有失职也拒绝赔偿,最后只有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

   导读: 市民被盗后,小区物管是否要负责赔偿损失?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得赔偿?小区业主被盗,一般是先报警后通知物管公司,与之协商善后事宜,业主往往会将财物被盗归咎保安失职,物管公司则强调没有失职也拒绝赔偿,最后只有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由此可见:业主财产被盗是否能得到赔偿,关键在要分清盗窃事件发生时谁应承担主要责任,物管公司是否对业主有相应承诺。从法理上来说,业主向物管公司索赔是有依据的,但一般情况下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会就业主家中财产失窃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但其中隐含的附随义务包含安全保障是既定的。就像顾客在商场购物不小心摔跤受伤了,商场是要赔偿的,尽管两者没有签订什么约定,但事实是存在的。当然,如果合同中除了约定一般的管理服务事项外,又特别明确约定一旦出现盗窃等事件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由物业公司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业主则可以依据具体约定进行处理。

  举证问题: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两大难点:一是业主举证难,作为不可预知的失窃案件,业主很难拿出证据证明丢失东西的数量和价值。二是要找到证据,就必须借助公安机关破案,而侦破时间无法确定。

  律师提醒:失窃后建议业主,通过拍摄现场照片、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自我取证,这种方式比较妥善,可作为民事起诉的证据使用。除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外,还应迅速检查外来人员出入登记情况,在管理服务区域内检查有无可疑、陌生人员,及时调阅安全监控录像记录,查清巡逻人员即时位置和最后经过被盗时间,或经过被盗地点附近区域时有无异常情况等,既为破案争取有利时机和提供可靠证据,又可对案情基本情况心中有数。

  一旦发生家中被盗,且价值较大,还是建议立即委托律师介入

  以上解析仅限于一般事实,不排除事实的相关变化而引起律师答复的变化,因法律的规定和实际的操作有很大的不同,同一个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建议与您聘请的律师或者本律师面谈或者网络交流,更全面了解案情,以便拿出更好的解决方案。

  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5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交流物业管理经验。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行为规范,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房产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佛山市三水区xx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花园公司)的员工叶xx、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