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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特种设备买卖合同中,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文件是合同履行的重要部分,出卖人出售特种设备时应向客户交付上述文件,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买受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案情 2005年7月2日,江苏省江
该案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运用证据规则对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认定。 《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xx公司主张yy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交付特种设备的合格证明、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yy公司则主张其已将相关资料交给xx公司,xx公司从未提出所谓文件单证未交的问题,相反还向yy公司出具了确认结欠货款的欠条。xx公司虽然未提出文件资料未交付的问题,并且向yy公司出具了确认结欠货款的欠条,但这并不能证明yy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文件资料的义务,对该义务是否履行仍应由yy公司承担举证责任。yy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向xx公司交付了相关文件等资料,yy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出卖人未履行文件资料交付义务的,买受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yy公司向xx公司交付文件资料是特种设备买卖中的一项重要义务,在yy公司没有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xx公司当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货款。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点击咨询:/panyu/lawyer/p1ll11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