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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需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尽保管义务吗

时间:2012-03-01 15:32来源: 作者: 点击:
《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合同法》第256条第1款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供材料的负有以下主要义务
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合同法》第256条第1款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供材料的负有以下主要义务: 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符合

  导读:《》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合同法》第256条第1款规定,在中定作人提供材料的负有以下主要义务:

  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符合约定数量和质量的材料。该材料主要指承揽工作所必须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布料等。

  2、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合格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补齐或者更换原材料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因定作人迟延补齐、更换的,工期顺延;定作人未采取措施补齐、更换的,承揽人有权合同,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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