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某公司与员工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工作地点在公司驻外办事处。2008年9月底,公司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便要求张某续订劳动合同,被张某拒绝。该公司遂于2008年10月20日,向张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关系
三、就本案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赔偿 第一,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第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合同前30天至60天与员工沟通并以书面形式征求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同意续订的当然要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标准为条件,不同意续订的在办理工作交接和档案及社保手续时一并交付。注意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日期一天都不能错,并让职工签字。 第二、劳动合同逾期可否终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即,劳动合同逾期的,双方之间视为事实劳动关系。但是,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张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张某不同意续订,不应当支付2008年8月3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2008年8月31日至2008年10月20日期间的工资和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张某并未主张因用人单位未向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而造成损害(实际也未造成损失),因此对该项不需要责任。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中止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