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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安全运送义务分析(2)

时间:2012-03-01 15:37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 2009年1月23日,原告孙某购票乘坐被告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客轮,在到达南门码头下船过程中因与第三人发生争执,遭到第三人殴打致其受重伤。现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安全运送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
【案情】 2009年1月23日,原告孙某购票乘坐被告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客轮,在到达南门码头下船过程中因与第三人发生争执,遭到第三人殴打致其受重伤。现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安全运送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相应损失。而被告辩称原告受伤系第三者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不一致,但除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外,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与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两者均具有填补性和补偿性,在性质上能够并存,并不冲突,因此原告有权择一行使,既可以选择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标准向被告经营者主张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向被告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由于合同法对于因违约造成人身损害的损失赔偿额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而且当事人也极少会在合同中约定造成人身损害的违约金,故相关损失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标准为宜。

  (作者单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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