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海小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二人担任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小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及庭审质证和辩论,现结合本案有关事实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
相反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机器设备调试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的30%已构成实际违约。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如中途单方面撤销或不履行合同者,应偿付对方未履行部分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也就是说原告应按照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向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为防止我公司的合法利益进一步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我公司停止了对原告机器设备的正常维护。如果原告能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义务,被告公司定会及时恢复对原告机器设备的维护工作。 四、对于原告主张对机器设备进行鉴定,我们认为没有必要,而且也不符合法律德尔规定,对于鉴定结论我们也不能认可。 原被告双方在2007年6月22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而且原告也对其中德尔一台设备进行了验收,并由相关负责人出具了机器设备符合合同要求的签名验收单。这也证明了被告所提供的机器设备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而原告却在使用了机器设备一年以后提出对已经验收合格的机器设备进行鉴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退一步来讲,一台已经使用了一年多的机器设备其性能也不可能和新出厂的设备一样,这样的鉴定无法使人信服。退一步讲,既是要鉴定,也只能鉴定同一批次,同一型号的未曾使用的机器设备。这样出具的鉴定结论才是公平的,也才是可信的。所以对于这样的鉴定结论我们无法认可。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中止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