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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格式条款

时间:2012-02-29 10:47来源: 作者: 点击:
格式条款合同 (一) 格式条款的概念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2.重复使用。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
格式条款合同 (一) 格式条款的概念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2.重复使用。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二) 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合同法第39条

  合同

  (一) 格式条款的概念

  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2.重复使用。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二) 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同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程序实际上就是合同法第39条第1款所规定的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注意,即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
  
  (三) 格式条款的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四) 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
  (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格式条款的概念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
  2.重复使用。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同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程序实际上就是合同法第39条第1款所规定的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注意,即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

格式条款的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
  (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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