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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禁止“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

时间:2012-02-29 10:47来源: 作者: 点击:
部分媒体发布的商业促销广告中含有“活动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等用语。对此,上海市工商局明确强调: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活动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解释权”及类似排除消费者行
部分媒体发布的商业促销广告中含有“活动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等用语。对此,上海市工商局明确强调: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活动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解释权”及类似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的用语。

  市工商局指出,近期有消费者反映,部分媒体发布的商业促销中含有“活动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等用语。根据《上海市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等主要的内容,因此,经营者在广告中宣称“活动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内容,擅自扩大了自身权利,对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进行了限制,属于违禁内容,同时也属于无效条款。

  对此,上海市工商局明确强调: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活动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解释权”及类似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的用语。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对于被越来越多的不良经营者利用“会员”、“贵宾”卡等名义推出的各种预付式消费卡诱入陷阱已是司空见惯。对于“本商场拥有对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本店对促销活动细节有作临时更改之最终决定权”之类的关照也早已耳熟能详。

  显然,不良经营者把预付式消费卡当成了“吸款机”,利用“最终解释权”成了最终裁决者。

  经营者通过各种促销活动,使用各种“优惠”、“打折”甚至是“免费”之类词语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极具诱惑力的宣传,吸引消费者消费;并在各种促销活动中设置“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进而通过对条款的“灵活运用”,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使“最终解释权”成为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宝与坑害消费者的陷阱。

  对治理这类行业痼疾,显然还需法律出手。其实,无论是规范“最终解释权”还是解决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问题,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仅有积极作为的法律法规依据,也有积极作为的广阔空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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