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货运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
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的情况(这里的“申报不实”是指托运人所提供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这里的“遗漏重要情况”是指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一些有关运输的重要情况,却没有提供),往往会造成两种结果。第一种结果是因为托运人的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给承运人造成损失,例如托运人把五吨重的货物误报为三吨,承运人的起重机负荷仅为三吨,造成机毁货损,损及承运人船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本条第二款规定,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结果是因为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致使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申报的情况进行运输,结果给托运人造成损失。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向承运人准确、全面地表明运输必要的情况是托运人的义务,如果因为托运人不履行这项义务或者履行这项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证明托运人对损失的产生是有过错的,所以理应由托运人自己承担损失,承运人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百零五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释义】本条是对托运人托运货物必须办理某些手续的规定。 货物的运输往往会涉及各种手续,如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就必须向海关办理货物的报关,同时还必须为出口的货物办妥检疫、检验等手续;有些货物的运输还必须经过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和同意。货物运输中所涉及到的各种手续是运输所必须的,如果没有这些手续,承运人不能进行正常运输。所以在运输前,承运人一般都要求托运人办理这些手续,并且应当将办理完这些手续的文件提交给承运人,以便于承运人运输。我国的各专门法基本上都强调了托运人的这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