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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被盗、丢失、损坏、变质、污染等情况,给货物造成损失及误运送、误交付等严重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货运事故。
对于托运人或收货人退还运输费用要求的处理也适用上述原则。 (五)赔偿款额 保价货物: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最多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价金额。货物损失一部分时,按损失部分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非保价货物: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多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多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每10公斤最多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运输险的货物发生损失,由承运人与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货物的损失,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上述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六)事故责任分歧处理 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双方对事故责任有分歧,应依照下列程序解决: 1 双方协商解决; 2 协商解决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可申请合同管理机关进行调解、仲裁; 3 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判决。 提赔人不论采取哪种,均必须在收到对方答复的60日内提出,超过这个期限各方均不予受理。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一方对判决不服的,必须在判决书的指定的日期内上诉,期满不上诉的,判决即付诸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