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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托运合同的交付与风险转移(2)

时间:2012-02-29 10:49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 定南县甲、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无法向乙交货。乙应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 分歧: 第一种
案情: 定南县甲、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无法向乙交货。乙应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由于丙的原因不能向乙履行义务,应当承担

  所谓所有权主义,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由所有人承担,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无论实际占有是否转移。

  所谓交付主义,是指标的物的风险由占有人负担,以标的物实际占有的转移为风险转移的标志,而不问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何时转移。

  由于受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思想的影响,所以,我国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在没有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交付本身就含有“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交付也即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是采取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交付时风险也即开始从出卖人转移给了买方。

  四、代办托运中的风险何时开始转移

  在代办托运中的买卖合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货物交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货交承运人后风险尚于买受人承担,在代办托运中,买卖双方约定明确,货交承运人后的风险自然是由买受人承担,且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

  五、本案是否适用风险转移的规定

  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卖方甲把货物交给承运人丙后,甲适当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的行为。货交承运人丙后,货物的的所有权也即由甲转移给了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此时,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开始由乙承担。本案中,由于是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交货,事故的发生不是意外或不可抗力所致,所以不适用风险转移的规定,这是一种侵权行为,所以乙只能以货物所有权人的身份向丙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定南县人民法院 钟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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