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11月25日,原告陈某按以往的交易习惯(原告陈某口头向郭某定购后通过汇款方式支付定金和货款,再由郭某将货物托运到全南,运费由收货人支付)向郭某经营的鼎升门业定购铝合金移门(支付定金680元),双方约定每平方米300元,总共30.9989平方米。2008年1月14
综上,被告袁某应按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全南)的市场价格计算其托运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并对原告陈某与涂某负赔偿责任。 作者:全南县人民法院 张丹红 张相旺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终止等合同法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