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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

时间:2012-02-29 10:52来源: 作者: 点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久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立新路沪嘉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大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久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立新路沪嘉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大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赤,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5元,由上诉人上海久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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