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久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立新路沪嘉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大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赤,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55元,由上诉人上海久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