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由于房地产的不可分性,我国在处理房地产关系时的一个重要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由于房地产的不可分性,我国在处理房地产关系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抵押,在设定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现抵押权时,房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法律快车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