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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2)

时间:2012-02-29 11:03来源: 作者: 点击: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旅游资源开发保护 第三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旅游资源开发保护 第三章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四章旅游产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一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依法对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家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对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文明、公正执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为旅游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统计制度、旅游信息制度、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第五十二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旅游者的投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者的投诉,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第五十三条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损害旅游乾利益应当赔偿,无力赔偿或者拒绝赔偿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安全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检查、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条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一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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