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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释义】 本条是对委托合同概念的规定。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人对受托人损失承担责任的规定。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认真处理委托事务,在自己毫无过错和过失的情况下,使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损害的,有向委托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遭受损害的情况有很多,如,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又委托第三人处理同一事务致使受托人报酬减少的等等。 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规定。 相互信任是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委托人如果要把委托事务再委托他人处理,需要征得受托人的同意。 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可能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如报酬减少。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共同委托的规定。 共同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处理事务。但是,如果委托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数人时,而受托人只有一个人时,则不是共同委托。 共同委托的特点: 1.共同委托的代理权必须是由数个受托人共同行使的 所谓共同行使,是指数个受托人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即平等享有、共同享有的代理权,处理事务时只有经过全体受托人的共同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这并不是一个委托人同时委托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都产生共同委托的问题,如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又如,有时受托人虽然为数人,却不能认定是共同委托。例如,一个大商场委托甲代为购进家用电器,委托乙帮助销售电视机,又委托丙帮忙销售冰箱。这里虽然甲、乙和丙都是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他们都是共同接受一个委托人的委托,但是受托人甲、乙、丙之间并不存在联系,他们是各自独立的接受委托、各自行使代理权、各自承担责任,是同时存在的三个独立的委托合同,而不是共同委托。 2.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委托中的一个受托人与其他受托人协商后或者数个受托人共同协商后,单独或者共同实施的委托行为,其实施的委托行为应该被认为是全体受托人的共同行为,由此而造成损失的,若干个受托人依法应当对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共同受托人中的一个受托人或者数个受托人没有经过协商而擅自单独行使代理权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当事人事先约定了按份责任的除外,即合同中无特别规定,他们应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