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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时间:2012-02-29 14:05来源: 作者: 点击:
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开发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但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
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开发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但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

  在委托中,可以技术开发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属于研究开发人,但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技术秘密的,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的,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各方对技术秘密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不得擅自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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