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回定金。 (2)由于变更计划、制造要求,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未如期提供设计(sheji)工作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因而造成设计(sheji)工作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时,委托人应依照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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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委托人不,无权请求退回。 (2)由于变更计划、制造要求,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未如期提供设计(sheji)工作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因而造成设计(sheji)工作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时,委托人应依照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3)委托人延误支付。设计的成果按期、按质、按量交付后,委托人依合同的,偿付相应的合同款。委托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5)委托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