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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医疗服务合同的责任承担(2)

时间:2012-02-29 11:23来源: 作者: 点击:
[要点提示] 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以自己的身体为对象授权医方医治(检查)自己的疾病,因而医方应该根据诚信原则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凡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就可认定其违约,而追究其违约责任。医方未
[要点提示] 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以自己的身体为对象授权医方医治(检查)自己的疾病,因而医方应该根据诚信原则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凡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就可认定其违约,而追究其违约责任。医方未按医疗行政规章的规定建议患者做有关项目的检查,是违

  一、医疗民事责任的认定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只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直接规定了医方因医疗事故向患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审理的医疗纠纷也绝大多数是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然而,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法律对医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豁免呢?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就是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医疗关系是一种平等有偿的民事医疗服务关系,当然应受民事义务及民事责任法律关系的调整。如果说医方只对医疗事故向患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话,按照民事权利义务惟有与民事责任相结合民事权利才能受法律保护的原理,就使得患者在医疗过程中许多民事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将剥夺患者很大一部分本应享有的民事权利,患者将处于不公正的地位。

  本案医方的医疗行为给患者合法权益带来的损害既不属于医疗事故,也不属于医疗意外,而是一种医疗违约损害。

  当医患双方经过挂号这一缔约程序后,医患关系就是一种平等有偿的医疗合同关系。这一关系中,患者授权医方以自己的身体为对象来医治自己的疾病或检查诊断身体健康状况,因而医方应该根据诚信原则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并且还要为了患者的利益,依据对患者病情的判断,以最佳医疗方式对患者尽心医疗。凡是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就可认定其违约,而追究其违约责任。本案被告医方遵守卫生部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年龄超过35周岁的孕妇,经治医生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的规定,建议原告进行产前诊断,并明确有效的告知原告,是被告"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认为卫生部的部门规章扩大了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保健手册》上的宣传材料有产前诊断的内容即为告知,属对法律理解、事实认定不当。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但部门规章规定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方应当遵守;《保健手册》上的宣传材料是针对不特定受众的,不能证明医方已有效告知原告进行产前诊断。

  二、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

  本案当事人双方是医疗合同关系,理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偿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违约后只要没有法定免责事由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不能成为其抗辩事由。如此,原告要求被告医方赔偿抚养费、医疗费等诉请是否就应得到支持?这里问题的症结在于新生儿先天愚型是否违约所致,显而易见,并非医方的医疗检查行为至新生儿先天愚型,因而抚养费、医疗费等并非违约造成的损失。那么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告因另一方(医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究竟是什么呢?这种损失就是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损失,即,如果医方依《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议原告进行产前诊断,原告可以选择诊断或不诊断、可以选择生产或终止妊娠,若诊断,则可知其胎儿健康状况。

  难点在于知情权、选择权的损失如何确定赔偿范围,笔者认为,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医方违约使原告丧失了对其胎儿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和生产与终止妊娠的选择权,带来的是精神的痛苦。

  虽然目前我国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主流学术观点是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但司法实践已突破了这一观点,有些法院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针对某些特殊合同纠纷,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如徐州中院审理的抱错婴儿案,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的旅游纠纷案等都判决支持了精神损失。

  《合同法》得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并未将违反合同所应赔偿的损失限定为物质损失。同时,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条并没有排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以第一百一十二条来解决违约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

  综上,本案二审法院判决补偿5万元的结果是正确的。其法理逻辑和法律依据是:被告违约,损害了原告的知情权、选择权,从而造成原告精神上的痛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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