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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托运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2)

时间:2012-02-29 10:19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 定南县甲、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无法向乙交货。乙应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 分歧: 第一种
案情: 定南县甲、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无法向乙交货。乙应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由于丙的原因不能向乙履行义务,应当承担

  五、本案是否适用风险转移的规定

  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卖方甲把货物交给承运人丙后,甲适当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的行为。货交承运人丙后,货物的的所有权也即由甲转移给了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此时,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开始由乙承担。本案中,由于是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交货,事故的发生不是意外或不可抗力所致,所以不适用风险转移的规定,这是一种侵权行为,所以乙只能以货物所有权人的身份向丙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钟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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