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都 高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2002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一、被告张克应赔偿原告金桥公司货物损失费241198.15元,并返还金桥公司已给付的运费4000元及承担公证费和交通费按50%计算为2200元。上列费用共计247398.15。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给付。 二、被告荣祥公司对上列款项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金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562元,其他诉讼费3937元,共计10499元由被告张克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时一并给付金桥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极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