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 对我国大多数人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可能还是一个新鲜事儿,但其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从鲍伊债券,到电影大片的证券融资,再到药品专利的证券化,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欧美走过了从萌芽、发展到成熟的过程,且领域不断拓宽。这一过程是资本
资本市场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持有非比寻常的兴趣和关注,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成为横亘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的难题。资产评估机构需要开发和创新评估工具与方法,并得到投资者的认同。我国的资产评估业正处于迅速发展期,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统计,目前,约有61%的评估机构从事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收入约占资产评估业务总收入的23%至25%。可见,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规模的无形资产评估人才队伍。 业内专家认为,这些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面的实践,将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不仅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目前的资金难题,而且还将成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突破口,推动与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带有中国特色的新型融资方式的萌芽、发展。 不足 立法、机制一个都不能少知识产权证券化离我们还有多远 2007年,高科技企业集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发行了中小企业集体债券。有人认为,如果再向前一步,允许企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担保,通过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SPV来发行集合债券,那么,就可称之为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了。然而,这真的仅是“一步之遥”吗? 业内专家指出,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个环节众多、专业性强的复杂过程,其风险和复杂程度高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依赖完善的支撑体系。 那么,在立法层面,我国的相关制度是否完备呢?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李德成向本报记者介绍:“首先,目前我国还缺少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专门法律规定,包括证券定义、SPV的法律地位、真实销售的鉴定、税收、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其次,现行法律也存在着障碍,例如,未来债权的转让在我国合同法中无明确规定,而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采取的是通知生效主义,不适应资产证券化中的债权人众多的特点。此外,信托法对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意义重大,我国信托法对受益权证的私募限制,使其不能上市交易,失去了证券化强流动性的优势。” 《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研究》一书的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中心研究员董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对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中国的推行持谨慎态度。他认为:“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还缺乏相应的条件,这个条件主要是指制度方面和技术方面,其中技术包括证券设计、期望利益计算等方面。”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人们对于虚拟经济的泡沫忧虑重重。对此,董涛认为,金融危机既是危亦是机,美国的问题在于金融创新过度,而中国的问题在于金融创新不足,国情不同,不可同日而语。 李德成提出,建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任重道远。目前,可以从监管、合同、政策等角度对SPV的相关事项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尽最大可能防止SPV资产与其他实体资产混淆,保障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为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破产风险的隔离、证券化资产与特殊目的机构破产风险的隔离等提供保障,上述机制的建立本身就是对制度建设的贡献。 此外,李德成还认为,我国在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产业化方面还存在一些障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重侵蚀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现金流,对未来收入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对于知识产权的瑕疵,则需在选择证券化对象时严格把关,对权利进行价值评估和调查。 纵观欧、美、日知识产权证券化蓬勃发展的成功经验,有许多共同之处:发达的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业,强有力的社会信用增级机制与较为完善的证券化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必不可少;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和成熟的技术运作也是重中之重。 相比之下,我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仍然是“路漫漫其修远兮”,那闪闪诱人的“金苹果”,期待有识之士和相关部门披荆斩棘、上下求索。(知识产权报 通讯员 解静)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