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养殖承包人未按约交付承包金,发包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承包人认为没有违约,发包方无权行使解除权 书面告知 解除合同效力引争议 签约承包水库饲养鱼 黄xx是凭祥市人。早在2003年前,他就到横县投资一家水产养殖场,饲养鱼虾等,因经营有方,效益很好,于是有了
“黄xx提出双方口头变更第一期承包金缴纳的方式,其仅需要向农业中心缴纳2003年和2004年的承包金各5000元,余款1.5万元双方约定直接投入修路,无需向农业中心缴纳的抗辩意见,因不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黄xx还需履行合同义务,对农业中心要求黄xx支付尚欠的承包金1.5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黄xx为保证道路的通畅,投入一定的资金对道路进行过必要的维修,对此农业中心应依合同的约定予以补偿,酌情确定为1.5万元。由于黄xx单方违约,导致双方合同的解除,其主张农业中心赔偿其投资及可得利益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合同解除后,黄xx应自行将水库清理后,交还给农业中心经营管理。 “黄xx在合同履行期间往水库投入鱼苗养殖,水库中尚有未捕捞的成鱼,虽然农业中心同意给予2个月的清理时间,但鉴于水库库容量较大,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给予黄xx3个月的清理时间。” 2009年10月,良庆区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93条第2款、第96条第1款、第107条的规定,判决农业中心与黄xx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已于2007年12月21日解除;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将水库清理后交还给农业中心经营管理。 黄xx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坚持他的主张,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精神,即使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如果做了大量的投入,都不能终止该承包合同,何况他与农业中心签订的是有效合同,因此他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南宁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黄xx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的规定,认为不能终止该承包合同,由于该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8日公布废止,故黄xx依据该规定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日前,南宁市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为化名) ◆法眼观察 符合约定 合同解除有效 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此外,《合同法》第94条还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相关条件。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间,当出现约定的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一方当事人享有行使合同解除的权利。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因此法律赋予解除合同的一方有通知对方的义务。《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在法律上称为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案件时,要着重查明三个方面的情况:一是看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是否确已成立;二是解除合同的必要性有多大,能否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是否完全不能实现;三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有效,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已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如果这三个方面情形不同时具备,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无效,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继续有效。 本案中,农业中心与黄xx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约定,黄xx应在合同生效时交清第一期5年的承包金2.5万元,黄xx逾期1个月不交纳承包金的,农业中心有权终止合同。由于合同生效后1年多,黄xx才交付1万元承包金,至第一期承包期即将届满仍未交清该期承包金,显然存在违约行为。农业中心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成立,而且按程序通知了黄xx要解除合同,法院审查后认为解除合同符合约定条件和程序,因此确认该承包合同自黄xx收到通知之日起合同解除有效。 作者:黄典生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