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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2)

时间:2012-02-22 16:23来源: 作者: 点击:
来源: 作者: 日期:2008-09-26 ( 0 )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档案。
来源: 作者: 日期:2008-09-26 (0)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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