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佚名 日期:2008-09-28 (0)
一方为出国人员,一方在国内,双方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甲、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 (一)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三); (四)。 乙、出国人员 (一)护照; (二)离婚协议书; (三)结婚证。 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 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当事人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