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日期:2010-01-25 (0)
涉及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2008年3月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目录 说明 第一章 关于家庭暴力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三章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章 证据 第五章 财产分割 第六章 子女抚养和探视 第七章 调解 第八章 其他 第三章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必要性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联系方式的保密 人民法院应对受害人的有关信息保密,特别是不能将受害人的行踪及联系方式告诉加害人,以防止加害人继续威胁、恐吓或伤害受害人。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受害人留下常用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受害人保护性缺席 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且受害人处理极度恐惧之中的,正常的开庭审理可能导致受害人重新受制于加害人的,或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受害人的申请,单独听取其口头陈述意见,并提交书面意见。该案开庭时,其代理人可以代为出庭。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一般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等为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1. 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 4. 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 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