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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关系实务

时间:2012-02-22 16:23来源: 作者: 点击:
婚姻法律关系实务,《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从结婚到离婚罗列了方方面面的内容,但对于律师实务而言,实践中所遇到大致均是因离婚引发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问题。因此,我就离婚过程中
来源: 作者: 日期:2010-07-22 (0) 

  《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从到离婚罗列了方方面面的内容,但对于律师实务而言,实践中所遇到大致均是因离婚引发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问题。因此,我就离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略加整理,望有所益处。

  一、离婚的种类

  离婚可以分为自愿离婚(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

  条件:1 双方自愿

  2 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3 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2、诉讼离婚

  注意点:1 先调后判,一般来讲,实务中首次的诉讼大都判决不准离婚。

  【此处注意】:判决不予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般情形】:因感情不和,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的,应判离/与他人通奸、非法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经批评教育、处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起诉确无和好可能的,应判离。

  2 能在首次中被判决离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但若确实能证明达到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的,也可以判决离婚。

  A 重婚或一方与他人同居、通奸;

  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此处不仅限于配偶);

  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D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

  E 对被宣告失踪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F 一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G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为建立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H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

  I 婚前知道对方患精神病或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J 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K 一方依法被判长期徒刑,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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