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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妻子出卖共有房屋的法律效力(2)

时间:2012-02-24 14:19来源: 作者: 点击:
【案情】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04年1月集资13000万元购买其单位家属院福利房一套,百分之百产权,并由房屋产权户籍管理处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户主)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
【案情】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04年1月集资13000万元购买其单位家属院福利房一套,百分之百产权,并由房屋产权户籍管理处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户主)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与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曾某也不因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其应当归还该房屋。

  (作者单位:省市平桥区法院)

  隐瞒妻子出卖共有房屋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法律快车婚姻法频道为您整理,更多相关知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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