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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遇到70后 结婚后闪离

时间:2012-02-24 14:19来源: 作者: 点击:
起诉离婚即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 婚姻关系 的一种离婚制度。 相关案例:
起诉离婚即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

  起诉离婚即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的一种离婚制度。

  相关案例:

  近日,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一对年龄相差近 20 岁的夫妻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

  据了解,原告蒋某(女)与被告毕某于2009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7月,蒋某生育一女。同年12月,两人在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登记时,毕某39岁,蒋某20岁。结婚后,蒋某发现,毕某喜好打牌且不顾家庭。两人因此常为家务琐事争吵,而且毕某早已染上吸毒恶习。2010年,毕某被强制戒毒。蒋某无奈之下,只好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因年龄差异较大,常为家务琐事闹矛盾;且被告因吸毒被羁押,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予以支持。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就子女、财产等问题达成了协议:婚生女在被告劳动教养期限结束前,由原告抚养;劳动教养结束后,由被告抚养,随被告生活;婚生女的抚养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偿还。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适用条件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为法律所承认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文来自:法律快车 www.lawtim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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