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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分析(2)

时间:2012-02-24 14:16来源: 作者: 点击: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特征。这些特征在民法学中有全面的阐释。同时,基于婚姻家庭法律固有的特殊性,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 5、客体的特定性 婚姻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特征。这些特征在民法学中有全面的阐释。同时,基于婚姻家庭法律固有的特殊性,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

  5、客体的特定性

  婚姻家庭法中的多数规范都是当事人必须遵行的强制规范,特别是在人身关系方面,权利义务是法定的,相关的客体也是法定的。有关的身份法律行为和它们所指向的对象,即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人身利益,完全由法律严格加以规定,当事人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在财产关系中,一方面,有相当多的权利客体由法律明确限定,比如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提供的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和其他扶养教育费用,不能低于实际的需求或者法定的标准。另一方面,夫妻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但是一旦选定实行某种特定的财产制,其权利客体的范围仍然是确定的。在我国,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而实行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对于共有的和个人所有的财产都必须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则,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如果双方作出了财产约定,则必须按照约定的内容确认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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