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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2)

时间:2012-02-24 14:16来源: 作者: 点击:
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婚后财产所有权及其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演变与进步 我国 修正案与现行婚姻法不
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婚后财产所有权及其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演变与进步 我国

  修正案与现行婚姻法不同的另一点在于规定了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而现行婚姻法规定,只是“帮助”,但往往是很多情况是需要帮助而得不到帮助,形同虚设。

  其次,修正案而将最高法1993年11月3日《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后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房屋所有权转制规定引入进修正案,但明显是个缺陷。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住房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规定,显然没有立法根据。其一是设置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对没有约定放弃的,就没有理由强制将所有权人的个人婚前财产转制为共有财产;其二是所有权的取得只能是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强制转移婚前财产没有根据;其三是个人婚前所有财产与婚后共有财产应分别对待,才能体现夫妻财产制的公平原则。也才能鼓励、提倡婚姻的双方以劳动创造财富及积累婚后财产。如一方婚前房屋,婚后经双方改建、扩大的,那么离婚财产分割时,应首先排除原有房屋部分(或价值)后,再分割夫妻双方改建、扩大的部分。

  对此需解释的是,法律并不反对保护弱者,但维护弱者利益必须合法。对妇女的保护可以从其他方面给以保护,例如通过救济、补助方式,还可以通过立法裁判房屋居住权或使用权,给无经济能力、无房居住的妇女。保护弱者的权益。其次,由于我国传统的习惯,男女结婚时通常是男方购置、准备住房和大件生活、消费用品,女方一般购买、准备床上用品等,显然女方财产属于易消耗的财产,因此,离婚夫妻的财产分割必须考虑这一特征给以补偿,以示财产分割公平。

  此外,人们结婚时,也可预先对房屋等重大生产资料协商约定。

  

  前 言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前提,而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承担着繁衍人口,养老抚幼,组织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各种功能。夫妻财产作为家庭实现社会职能的物质基础,其正常运转就需要法律来调整。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夫妻作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地介入到经济活动当中来。因此,夫妻财产的相关事项须事先以夫妻财产制加以规范,以保障民事交易安全。民法典的制定已经提到日程中来,作为亲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夫妻财产制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本文在吸收和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以期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尽一份微薄之力。

  第一章 夫妻财产制概述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及主要类型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1]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如何界定夫妻财产制里夫妻财产的内容具有重要意义。这里的夫妻财产既包括积极财产,同时也包括消积财产,积极财产即财产的全部,权利,消积的财产即债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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