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婚姻法 > 婚姻法论文 >

涉港澳台婚姻的缔结及解除程序(2)

时间:2012-02-24 14:16来源: 作者: 点击:
随着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经济联系合作和商贸活动的不断深入发展,中国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缔结婚 四、涉港澳台婚姻离
随着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经济联系合作和商贸活动的不断深入发展,中国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缔结婚



  四、涉港澳台婚姻离婚诉讼审理送达程序

  内地人民法院受理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后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即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一审审理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但是送达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对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一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一般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公告送达一般采用由审理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送达公告的方式进行。需要提醒当事人朋友的是,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应当及时要求审理法院出具《民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以证明该离婚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可以重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共2页: 2 下一页

特别推荐
·
·
·
·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