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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2)

时间:2012-02-23 17:24来源: 作者: 点击: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 韦某与周某恋爱六个月后,决定在2008年登记结婚,韦某为了表示对妻子周某的诚意,在婚前与周某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我韦某婚后一定好好对周某,不会有外 四、夫妻忠诚协议中的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 韦某与周某恋爱六个月后,决定在2008年登记结婚,韦某为了表示对妻子周某的诚意,在婚前与周某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我韦某婚后一定好好对周某,不会有外

  四、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补偿并不是婚姻财产约定,而是一种损害赔偿。

  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范,不得预先通过约定予以排除适用,因此不得在侵权损害尚未发生时预先约定赔偿数额。

  五、承认“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会造成错误的社会导向。

  首先,用“忠诚协议”的方式强迫对方遵守忠实义务,不符合婚姻的本质。婚姻的本质是共同生活,男女双方应当是平等、自愿并且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应该由双方通过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来达到维持和谐婚姻的目的。如果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势必会导致原本建立在爱情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变质,这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婚姻自由及“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精神不符。其次,“忠诚协议”会导致当事人不择手段查找真相从而侵害他人隐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应认定“忠诚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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