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夫妻姓名权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解释】本条是对夫妻姓名权的规定。 一、关于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 世界万物,总要取个名字,以便于
旧中国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结婚后要从夫姓,将丈夫的姓放在自己的姓之前。有些妇女往往只有小名,有的甚至没有自己的名,如“张王氏”,谓姓王的嫁给姓张的做妻子。这是夫权婚姻中妻子对丈夫依附关系的表现。解放后,1950年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废除在姓名问题上歧视妇女的旧法,代之以夫妻在姓名权上完全平等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这一规定。这次修改婚姻法,对这一条未作修改,仍然保持了原来的规定。这个规定的实际含义是指,妇女结婚后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主要是保护已婚妇女的姓名权。同样,如果结婚后男方到女家落户的,男方也不必改变自己的姓名。当然也并不排除当事人结婚后自愿选择姓氏,因为自然人都有姓名权。由于1950年婚姻法的实施,妇女结婚后仍然使用自己姓名已成为习惯。新婚姻法继续这一规定,仍然体现了男女平等。这对于改变或抵制旧婚俗的影响,对夫妻在家庭中平等地位的巩固有一定的意义。 在中国大陆,女子结婚后使用自己的姓名已成为习惯。但在我国、、澳门等地,仍然保留了结婚后随夫姓的习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00条中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在西方和我国台湾、港澳地区,大多数妇女已习惯于婚后从夫姓,但也有一些不落俗套的妇女,坚持婚后仍使用自己婚前姓名的。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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