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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相关法律常识(3)

时间:2012-02-23 17:45来源: 作者: 点击:
婚姻 一、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
婚姻 一、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三、收养关系的解除及法律效力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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