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时,如对哺乳期后没有相应识别能力的子女随哪一方生活不能达成协议,双方分别主张要求抚育子女或同时推卸抚养,人民法院审理时可以当庭进行竞争或竞价。此类婚姻纠
四、事后救济 竞争和竞价后子女随一方生活,应产生事实效力。但其后子女随一方生活,如出现了不利于子女成长或直接抚养人无力抚养的情形,对方或子女可依据婚姻法第37条第2款及有关民事政策规定,就抚养费用或变更抚养关系等问题另行起诉或协商处理。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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